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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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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关联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用探索 (一)引入先进的理念 国外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中的适用性研究力度相较于我国更大,通
四、关联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用探索
(一)引入先进的理念
国外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中的适用性研究力度相较于我国更大,通过实践总结出了系列可行性较大的经验,如基于“正向刺破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适用关联公司中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反向刺破理论”,并进行了多次的实际运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3]因此,我国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理论,但在借鉴时需注意我国企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的情况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我们结合本国国情与关联企业发展现状,吸收已有经验的精华,在实践中探索属于自己的道路。
(二)建立健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基于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势在必行,针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制度进行完善,使制度能适应关联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是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具体化,为制度的实施提供较为细致的指示,保证执法人员能有法可依,依法而行;另一方面是拓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处理案件时否认理由过于单一,在实际处理中法院时常因为充分理论支撑导致无法认定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目前制度上的空白急需从立法层面来补充与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别是关联公司人格滥用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制度与体系为解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增强举证责任
缺乏证据是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行较难的原因之一,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事后性,因此许多的关联公司在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非法经济活动时,通常能找到办法销毁证据或使证据不成立,导致对其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失败。因此,健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注意增强社会各界的举证责任,通过举报有奖等措施,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证据来源,避免关联公司钻制度漏洞来逃避责任,对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
(四)加大法律监管力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落实离不开对关联公司自身的监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加大事前预防力度,因为事后的补偿往往都是以否认失败告终。基于关联公司层面来说,主要是增强关联公司的自律性以及加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事前否认制度,使关联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意识的约束自己,避免滥用公司人格,不仅能提高关联公司的自律性,还能在对法人独立人格进行否定时提供理论依据。其次,要高度重视公司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的管控,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不与关联公司发生混同。
(五)建立一人有限公司财产公示制度
基于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占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件比例大、危害严重的现状,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索应更深入。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定期公示制度的建立不仅能督促公司的唯一股东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的财产,避免人格混同问题的发生,还能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充足的证据,有利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总而言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缺陷有效补充,对解决我国现阶段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想要发挥其经济功能、促进公平正义,还需要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出充分的法律解释,以建立健全法人否认制度。同时还要高度重视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促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真正运用到解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中来。
[1] 钟丹萍.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应[D].赣州:江西理工大学,2018.
[2] 冯凯.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破产情形下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3] 姜婉莹.公司法人格否认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适用研究[J].商事法论集,2009,16(01):276-338.
文章来源:《试题与研究》 网址: http://www.styyjzz.cn/qikandaodu/2021/0627/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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